【典型案例】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监测的行为案
一、基本案情
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,营业执照经营范围:木材加工和木、竹、藤、棕、草制品业,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制造,已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。
2024年10月22日,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,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:当事人在2023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,对DW002雨水排放口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,DA001和DA002废气排放口污染物中的臭气浓度、苯、甲苯和二甲苯,以及厂界废气污染物中的苯、甲苯开展自行监测。
经查明,当事人2023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,按要求制定了2023年度自行监测方案。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。
二、处理结果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附件1§8.32裁量标准的规定,当事人可能面临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“观察期”制度工作指引(试行)的通知》(穗环〔2023〕51号)规定,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,改错意愿积极,其行为符合实施“观察期”制度,某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10月31日下达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(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)》。
2025年1月7日,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复查,当事人已完成DW002、DA001和DA002排放口的补充监测。鉴于当事人在收到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(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)》后在执法观察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,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经复查情况属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的规定,某生态环境分局经研究决定,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1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;2、责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,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。
三、案件成效
(一)创新推行“执法观察期”制度适用:依据广州市《实施执法“观察期”制度工作指引》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置整改缓冲期,通过“责令改正+观察期”替代直接处罚,为企业提供主动纠错机会。落实“执法观察期”制度,体现了“教育引导为主、行政处罚为辅”的现代环境监管思路。
(二)精准适用“首违不罚”原则:严格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,结合企业“配合调查、积极整改、完成补测”等表现,依法免除罚款,避免“一刀切”执法,彰显裁量科学性。
(三)强化排污许可“全过程监管”:聚焦排污许可证执行的核心义务(自行监测),通过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,同时以“补测合格”作为整改验收标准,确保环境风险实质消除。
(四)提升执法效能与社会认同:通过“给予整改机会→企业落实整改→完成免罚确认”的良性互动流程,有效缓和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对抗情绪,增进企业对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信任,推动从“被动应付检查”向“主动守法经营”转变。这一举措既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,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,助力优化营商环境,又能同步防范执法风险,实现多方共赢。